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相應法律標準的民刑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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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相應法律標準的民刑差異
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相應法律標準的民刑差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由此可見,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而刑法上,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可成為重婚罪條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的形式對此給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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