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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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嗎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一、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誰?(一)哺乳期內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歸母親撫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6條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但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二)二至十週歲的孩子,父母可以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三)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二、離婚子女撫養權可以變更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些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的需要,同時也是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判斷的。不管夫妻雙方是出於何種目的何種原因而離婚,孩子終究是無辜的。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後,如果子女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子女無法在一個健康、良好的環境裡成長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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