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傷二級判刑拒不賠償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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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輕傷二級判刑拒不賠償醫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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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輕傷二級賠償標準


    需要傷者到醫院進行傷情鑑定來決定賠償額度。


    致人輕微傷的,可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同時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致人輕傷即可追究打人者刑事責任,同時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致人輕傷的,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可能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範圍和標準可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6日頒佈,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拓展資料: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


    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打架輕傷二級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打架輕傷這樣的情況是比較正常的,因為打架的情況是非常混亂的,並且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是沒有辦法好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緒的,所以在實施這個行為的時候一般都不會考慮後果,但是行為人將人打成輕傷是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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