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汙染可提起公益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對環境汙染可提起公益訴訟
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訴訟的最長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這裡的問題首先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將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表述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將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訴訟時效表述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協調。前者著眼於主觀認識意義上的法律權利是否受到傷害,後者著眼於客觀存在意義上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是否受到傷害。其次,二十年對於環境汙染受害者的求償來說,第一,本身也不夠長,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發現患者到政府確定歷時22年,熊本水俁病的病因確定經過15年,未知的環境汙染引發的損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誰能保證會比這更樂觀一些呢?第二,由於本身的不夠長,因而也就不能彌補三年時效短的缺陷。


綜上所述,對於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訴訟的有效期是三年,但對此也是有一個最長的時效的,也就是二十年年,在小編的文章之中都有提到,如果超過二十年年的,則法院將不予保護。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並且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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