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三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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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三條解釋
請問下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三條解釋是什麼呢?
【解釋】本條是關於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規定。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不同,它是指工傷職工遭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在前次工傷事故造成的病情經治療並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後,再次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者加劇了工傷職工的病情。這類人群在治療後,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標準》重新評定傷殘等級。如果被重新確定傷殘等級,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如果根據規定不能享受傷殘待遇的,則不提供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能夠享受傷殘津貼的,須為一至六級傷殘。七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不享受傷殘津貼。因此,如果某個職工以前為八級傷殘,開始並不享受傷殘津貼,但再次工傷後,經重新鑑定為五級的,就可以享受傷殘津貼了。關於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三條解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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