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關係可以再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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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關係可以再結婚嗎
事實婚姻可以再結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因此,若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一夫妻名義同居的就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不算事實婚姻,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若是前一種情況,沒有結束事實婚姻狀態就再婚,就構成重婚;若是後一種情況,再次結婚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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