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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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
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
抵押物遭受滅失,必然會對債權人產生風險影響,危及其權利的正常實現,所以,當抵押物遭到滅失時,法律應當作出相應的規定,以期給抵押權人提供法律救濟。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
對於保險金之物上代位,世界各國均加以承認,但對其法律構成為何,理解各不相同。我國《擔保法》第58條所規定的“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於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於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範金融風險而設定的。因為,保險金並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並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保險金的產生是由保險合同中保險費這一對價的支付,並非抵押物的對價。標的物即抵押物的滅失,僅僅為保險合同中保險金的取得提供了條件。
2、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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