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一般代理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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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一般代理的許可權
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許可權有哪些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可權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許可權的範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


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一)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二)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三)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


(四)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是委託人授予的,那麼自然代理的許可權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對於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許可權,委託人需要在授權書上進行確認,並寫明相關具體的事項。如若委託代理人行使的許可權,是在規定的範圍內的,則其造成的後果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所以委託人在寫授權書的時候,務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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