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的殘疾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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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涉及的殘疾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刑法中涉及的殘疾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我國刑法中規定殘疾人主要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等。這些人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將其規定在特殊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一般刑事責任能力人中。
1、關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的法律保護,我國刑法第十九條有了明確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此類人員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且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由於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體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於社會主義人道主義考慮,所以在刑事處罰上給予了保護。
2、關於肢體殘疾,我國刑法沒有相關的規定,應當理解為與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致。
3、關於智力殘疾,應當嚴格、謹慎對待,目前在司法解釋中並沒有關於智力殘疾人的規定。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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