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能為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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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能被裁員
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其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人員不得裁減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以下人員,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