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各自購買房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離婚後各自購買房產
婚後按揭貸款購買房產

1、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後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在具體分割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處理,即: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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