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轉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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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轉化為侵權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含義和區別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  二者的區別: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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