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週歲違反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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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週歲違反治安處罰
未滿16週歲治安處罰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可見14--16週歲對一般性的非暴力犯罪,可以被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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