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張繼承和放棄繼承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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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張繼承和放棄繼承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何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通過上文,大家應該對沒有撫養關係的子女有繼承權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如果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繼子女也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的,則存在繼承關係,在分割遺產的時候,繼子女也有權主張。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實際的撫養事實,則繼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因此,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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