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質權與抵押權同時存在時 - 哪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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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質權與抵押權同時存在時,哪個優先?

您好,20172月,我的好朋友方某因為其合夥企業資金週轉出現困難,便向我借了10萬元錢。當時,我們兩個約定借期為一年。同時,為了保證他能夠按時還錢,我們兩個簽訂了質押合同,方某將他的一輛價值20萬元的轎車質押給我。然而,在最近,我才聽方某的另一個朋友老張說,方某原來也向他借過錢,並且將質押給我的那輛轎車抵押給了老張。但是,方某與老張只是簽訂了抵押合同,並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對此,我非常擔心。因為老張的抵押權是在我之前成立的,所以,我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到時方某不能按時還錢,我的質權和老張的抵押權哪一個優先受償?

律師答疑

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由此可知,在動產抵押中,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並不要求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但是,當事人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才能夠對抗第三人。並且,在同一個財產上存在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時,抵押權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也就是說,雖然抵押權優先於質權受償,但其優先受償的前提條件是抵押權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公信力的,而以交付作為生效條件的質押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此,在抵押權沒有登記的情況下,其是不能優先於質權受到清償的。所以,在您的案子中,因為方某在將轎車抵押給老張時,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老張對轎車的抵押權是不能對抗您的質權的。在此種情況下,當方某不能按時履行債務時,您的質權會優先於老張的抵押權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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