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債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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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債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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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撤銷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

3、因欺詐而訂立的。

4、因脅迫而訂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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