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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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一、公車私用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公車私用交通事故的,由用人單位賠償,但當事人未進行工作相關的活動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公車私用行為無疑是職務行為,而執行公務期間,應是指從踏上執行該公務的路程開始到完成公務返回單位或家中時為止,職工駕駛車輛正常上下班不屬於“私車公用”。在執行公務期間造成損害後果,我國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該規定主要體現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製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於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後,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專案,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麼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後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後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並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於××××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佈,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後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以上就是公車私用導致交通事故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車私用的行為,是屬於違反了相關工作紀律的行為,所以還需要對相關當事人追究責任,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也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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