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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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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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人們的生活也富足起來了,因此名下擁有的財產,就不再僅限於現金、存款等等,還會涉及到房產、智慧財產權等等,而這其中不少人可能還會有公司股權。大家知道,要是夫妻離婚的話,此時的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即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二)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法院不易過多幹預。

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的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二、離婚股權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釋(二)》處理。在協議不成時判決方法如下:

(一)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資料再予競價;

(二)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三)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覆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通過上文的分析講解,大家應該對離婚股權分割的原則有所瞭解吧。此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需要在離婚的時候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話,則只能就婚後股權收益部分進行分割。因此各位一定要區分清楚不同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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