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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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夫妻要是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話,一般是先由夫妻之間協商分割,分割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此時可以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係,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其法律特徵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

2、家庭共有財產;

3、共同繼承的遺產;

4、其他共有財產。

關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很容易發生糾紛,所以這個時候最好就是按照財產的分割原則來進行,這樣就會比較公平,男女雙方也不容易發生糾紛,最好就是讓律師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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