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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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1、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著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麼,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絡起來統盤考慮。同時,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後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二、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就會涉有到財產的分配,不同型別的財產所要分割的方式就會不一樣,特對於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就需要雙方來進行認定好就可以很好的分配,所以,財產的分配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條款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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