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怎樣繼承 - 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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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書遺囑怎樣繼承,如何規定的?

自書遺囑怎樣繼承,如何規定的?

遺產繼承的辦理,如果有遺囑情況,需要指定繼承人在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憑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財產證明(銀行存摺或房產證等),合法遺囑,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本地公證處,做遺產繼承公證手續,繳納完畢公證費用,就可以取得繼承公證書。

再憑以上證件和繼承公證書,到房管部門或者銀行,辦理死者遺產繼承過戶手續。

二、自書遺囑有效條件

(一)實質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形式條件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3、遺囑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就能瞭解到相關的自書遺囑是如何繼承的問題,當然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也是大家可能會遇到的情況,一旦遇到了這種情況後只有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懂得如何去處理該問題,否則的話可能無法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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