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離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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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離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正式離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正式離婚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是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由於各種不知名的原因使得婚姻關係難以持續下去,可以有多種途徑結束這段婚姻關係的話。但是,我國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還是比較慎重的。離婚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會被准許。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哪些是屬於可撤銷婚姻?

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正式的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的話,必然是需要經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特定的程式,首先雙方協商一致的狀況之下,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如果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就是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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