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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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有哪些?

為了生活,很多夫妻在婚後會遇到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這種情況,顯然是不利於促進夫妻之間的感情的,那麼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由哪些呢?兩地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一、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

夫妻長期分居的危害有以下幾點:

1、 雙方飽受相思之苦,容易引發不滿;

2、 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為第三者提供機會;

3、 容易產生互相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就會走到盡頭,進而離婚。

二、夫妻長期分居的原因

夫妻長期分居的原因,可能是因工作、學習、感情等主客觀原因,不能或不願意經常在一起共同生活。

(一) 客觀原因

1、 因為工作原因使得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2、 因求學的原因使得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3、 其他的客觀原因;如一方犯了刑事犯罪或子女求學一方需要照顧等;

(二) 主觀原因

1、 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冷戰而分居;

2、 因為第三者的原因使夫妻分居;

三、分居離婚要滿足什麼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讀完文章,相信你也瞭解了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有哪些了。現在科技、交通都很發達,長期分居兩地的夫妻,可以堅持每天電話聯絡,定期約定見面時間,還要理解支援和信任對方。但長期分居肯定是會加深夫妻矛盾的,所以應該要確定一個兩地分居的終結日,給夫妻雙方一個交代,吃一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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