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兩地分居怎麼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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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兩地分居怎麼辦離婚

長期兩地分居怎麼辦離婚?

1、協議離婚。男女雙方應當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起訴離婚。

第一,確定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到另外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去另外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結婚證影印件一份,另一方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民事起訴書三份,另外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結婚證原件,讓立案庭法官查驗。

第三,法院立案後,有可能會當場給受理通知,也有可能七天之內給受理通知。法院會通知舉證。舉證的時候,需要對長期兩地分居進行舉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上,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在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如果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共同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發現夫妻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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