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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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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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此時工作人員除了會審查提供的材料外,同時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我國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即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登記機關不受理離婚的情形

1、夫妻雙方未親自到場的;

2、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3、相應證件、材料不齊全;

4、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協議離婚要注意: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從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財產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少分或不分。

3、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為避免登記離婚後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為起草與審查。

現實生活中,選擇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是比較多的,但不是每對夫妻最終都能離婚成功。若審查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受理條件,那麼即使提出了離婚申請,最終也是不能解除婚姻關係的。不過此時,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達到離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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