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申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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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申請條件有哪些

大家知道什麼是協議離婚申請條件嗎,其實這就是我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的條件。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法律規定不同的條件。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協議離婚申請條件都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協議離婚申請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受理協議離婚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協議離婚會審查什麼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一)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二)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四)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五)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與訴訟離婚一樣,協議離婚也是需要在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才會給予辦理離婚手續,而具體有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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