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積金算工資的一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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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積金算工資的一部分嗎
律師解答:不算。律師解析:離婚時公積金一般不算工資。
但涉及到婚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範圍,離婚時應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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