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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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問題有哪些

如今越來越多圍繞子女撫養權的糾紛產生,讓不少父母都很頭疼。那目前有關離婚撫養權的問題都有哪些呢?適當瞭解這些知識能夠幫助自己預防這些糾紛的出現,同時對解決這些糾紛也有利於糾紛的解決。究竟離婚撫養權問題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雙方都想要撫養子女。

如果子女在兩週歲以下,母方享有優先權。因為這個階段孩子對母方的依賴性更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隨父方:

①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④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的。

對於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然而對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確定撫養權時,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父母雙方均不願意撫養的。

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由一方暫撫養,再根據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三、撫養權的變更。

經雙方協商或經法院的判決,一方取得撫養子女的權利之後,並不等於永久取得撫養權,在一定的條件下撫養權人是可以變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與其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當然如果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撫養權不同於監護權,撫養權可以因雙方約定或法院的判決而取得或喪失;而監護權是一種法定身份權利,它不會因為父母雙方的約定而產生或消失。父母雙方離異後,乙方可能因此而喪失對子女的撫養權,但是並不會因此而喪失監護權。

四、撫養費問題

此問題主要涵蓋兩方面內容,一個是撫養費的給付數額的確定問題,另一個是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問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另一方負擔必要的撫養費。現實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子女隨女方生活由女方撫養,並改隨母姓,而男方因此拒絕給付撫養費,這種做法是違法法律規定的。不隨子女生活的一方給付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為子女改姓而拒絕履行。婚姻法中所指的“撫養費”主要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關於撫養費的多少及期限,可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由法院判決。關於協商的問題我們要注意,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承擔子女的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的協議,將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時,此時的協議是無效的。

在司法實踐中,

(一)關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主要有以下方式: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以定期給付為原則,但是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然而,撫養費並不是說經父母雙方協商或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就是一成不變的。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影響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或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撫養費用的增加需要當事人另行起訴。

(二)關於撫養期限問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雖已成年,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得的;

②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③尚在校就讀的。

五、探望權問題。

關於離婚後對子女的探望問題,也是平時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離婚後,不隨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是否有權利去探望子女,有撫養權的一方可否剝奪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呢?婚姻法第38條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具體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可見,父母離異後,探望子女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剝奪另一方所依法享有的此項權利。除非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發院中止探望權;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綜上所述,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主要是圍繞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數額展開的,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充分介紹了不同情況下不同的處理方法,希望能幫助大家順利解決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其實,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對孩子的撫養關係是不會改變的。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子女撫養的問題,歡迎您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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