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母親生前無行為能力 - 其關於房屋出具分配協議法院認定無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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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一起母親生前無行為能力,其關於房屋出具分配協議法院認定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繼承北京市西城區F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宋某潔陳某輝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兩個子女,分別為陳某文陳某君宋某潔與前夫育有一子宋某宋某陳某輝未形成扶養關係。宋某潔2019年去世,陳某輝2021年去世。宋某潔未留有遺囑,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一直未進行分割。宋某潔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陳某輝及三個子女宋某陳某文陳某君

宋某潔去世前,一直由陳某文照顧,陳某文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應多分遺產。陳某輝留有遺囑,將其擁有的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額全部交由女兒陳某文繼承,其他人不得繼承。二被繼承人去世之後,涉案房屋一直由陳某君佔有。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現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陳某君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陳某輝宋某潔陳某文陳某君曾簽署一份分家協議,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分配,應當以該份分家協議為準。涉案房屋一直由陳某君居住使用,陳某君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修繕和改擴建。因此,在分割涉案房屋時,要求陳某文給付陳某君15萬元修繕費補償。陳某君及其配偶在涉案房屋內居住多年,且無其他住房,因此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給付原告相應的房屋折價款。陳某君對二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被告宋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宋某潔陳某輝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陳某文陳某君宋某潔與前夫秦某鵬1963年育有一子宋某(曾用名:秦某浩)。宋某潔陳某輝1991年登記結婚宋某潔2019年死亡。陳某輝2021年死亡。宋某潔的父母均先於宋某潔死亡,審理中,陳某文陳某君均陳述陳某輝的父母均先於陳某輝死亡。

2010年12月的殘疾人證記載宋某潔系智力殘疾貳級殘疾人。經陳某輝申請,本院於2015年宣告宋某潔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審理中,經詢,陳某文陳某君均陳述宋某潔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後,未向有權機關申請為宋某潔指定監護人或協議確定監護人。

涉案房屋於1991年8月1日登記在宋某潔名下,系繼承析產取得。1991年6月宋某賢宋某潔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公證書記載:“繼承人:宋某賢宋某潔,被繼承人:宋某鑫。查被繼承人宋某鑫於一九九○年死亡。死亡後在北京市宣武區×號遺有五間房產。死者生前無遺囑。其父母均於其前死亡;其妻蘇某娟於一九八一年死亡。根據規定,死者宋某鑫的房遺產應由其子女宋某賢宋某潔共同繼承。

宋某賢宋某潔簽訂《析產協議書》,主要內容:“協議人:宋某賢宋某潔,根據公證書,我們宋某賢宋某潔共同繼承了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區×號的五間房產。現經我們協商,達成如下析產協議:一、北房(東數第二間)一間、南房(東數第二間)一間、西房一間共三間歸宋某賢所有。二、北房(東數第三間)一間、南房(東數第三間)一間共二間歸宋某潔所有;……”1991年6月公證處作出公證書,對雙方簽訂的上述析產協議書予以公證。

審理中,陳某文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宋某潔陳某輝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某君認為涉案房屋為宋某潔的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宋某鑫去世的時間為1990年8月20日,宋某賢宋某潔辦理繼承公證的時間為1991年6月10日,簽訂析產協議書的時間是1991年6月4日,宋某潔陳某輝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是1991年5月28日;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宋某潔繼承取得涉案房屋的繼承權的時間是1990年8月20日,此時宋某潔陳某輝尚未登記結婚,故涉案房屋應系宋某潔的婚前個人財產;

析產協議書和繼承公證是宋某潔與其兄宋某賢為辦理繼承過戶手續而簽署和辦理,由於辦理繼承權公證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時間,才導致涉案房屋登記時間在宋某潔結婚登記之後,但這並不影響涉案房屋是宋某潔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

另查,根據雙方陳述及陳某君提供的相關證據,2010年,陳某君將涉案房屋拆除,進行新建、擴建為兩層,上下均為三間房屋,含牆體改造及裝修。此後又進行多處擴建。

2018年2月8日,甲方陳某輝宋某潔(夫妻)與乙方陳某文、丙方陳某君簽訂《協議書》一份,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分配,甲方同意將10平方米給乙方、其餘11.6平方米給丙方。該協議書沒有宋某潔監護人的簽字確認。

陳某文陳某君均陳述被繼承人宋某潔陳某輝生前於2018年3月居住在養老院,直至死亡。陳某文陳某君均主張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陳某文提供了養老院的收據、協議書、村委會的證明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視訊、等證據。陳某君提供了居民戶口本、銀行交易記錄查詢資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住院結算清單、生活服務協議、住院費清單、病人結算清單等證據。

審理中,陳某文稱養老院距其家很近,宋某潔陳某輝住養老院的費用由其和陳某君共擔,但額外的費用都是陳某文支付,陳某文也會做飯菜給老人送去,票據都是陳某文去辦理,然後由陳某君報銷宋某潔低保收入,陳某輝沒有收入,二人的主要生活來源由陳某文給予。

陳某君陳某輝宋某潔多年來一直與陳某君一家在涉案房屋內共同居住;兩位老人住養老院期間,陳某君通過銀行轉賬或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陳某文支付贍養費,並由陳某文代為向養老院支付費用;陳某君為兩位老人支付醫療費、聘請護工、辦理喪葬事宜並承擔喪葬費用;宋某潔陳某輝的主要生活來源由陳某君給予。

 

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宋某潔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幢1層的房屋由原告陳某文、被告宋某陳某君共同繼承,其中原告陳某文40%產權份額、被告陳某君40%產權份額、被告宋某20%產權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其所遺留財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但這個所有權轉移存在一個過程,將持續到遺產繼承分割完畢,此時相關繼承的效力溯及至繼承開始。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宋某潔繼承其父親遺產所得,根據已查明事實,宋某潔之父死亡時,宋某潔陳某輝尚未登記結婚。宋某潔通過繼承析產將涉案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時,雖然是在其與陳某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效力溯及至宋某潔之父死亡之時,因此,涉案房屋應為宋某潔的個人財產。原告主張涉案房屋屬於宋某潔陳某輝的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宋某潔死亡後,涉案房屋轉化為遺產。

關於2018年2月8日的《協議書》,該協議書從形式上來看繫有關家庭成員基於分配財產的合意對涉案房屋進行處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但涉案房屋系宋某潔的個人財產,因此該協議實質上為宋某潔處分自己財產作出的單方贈與意思表示。宋某潔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但宋某潔生前未經有權機關為其指定監護人或經協議確定監護人。

該協議中雖然有關於陳某輝宋某潔的監護人,可以代表宋某潔做任何決定的內容,但該內容並不符合法律有關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規定。宋某潔作為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程式,亦不能當然認為其配偶陳某輝即為其監護人。因此,該協議未經宋某潔監護人的簽字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陳某君提出的相關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宋某潔生前未留有有效遺囑,其上述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輝宋某陳某文陳某君共同繼承。根據現有證據,相比較之下,陳某文陳某君對被繼承人宋某潔所盡贍養義務要多一些,在分割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陳某輝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沒有放棄繼承,陳某輝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給其繼承人陳某文陳某君共同繼承。陳某輝生前未留有有效遺囑,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從陳某文陳某君各自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二人均對陳某輝盡了相應的贍養義務,雖在形式、時間上略有不同,但僅憑此難以區分主次或多少,故該部分遺產在陳某文陳某君之間均等分割為宜。

綜上,法院確定涉案房屋由陳某文繼承40%產權份額、陳某君繼承40%產權份額、宋某繼承20%產權份額。被告陳某君要求原告給付其15萬元涉案房屋修繕費補償,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不屬於繼承案件審理範圍,本案中不予處理,雙方可就此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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