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部分子女因贍養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 - 其他繼承人不認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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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部分子女因贍養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其他繼承人不認可怎麼辦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孫先生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XXX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由原告繼承;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和二被告以及孫某傑2014年逝世,生前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系同胞關係。被繼承人孫先生和被繼承人周女士系夫妻關係,原告和二被告以及孫某傑與被繼承人孫先生和被繼承人周女士系父子、母子關係。北京市朝陽區XXX房屋系被繼承人孫先生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孫先生名下。2004年12月2日被繼承人孫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5月18日被繼承人周女士因病去世。繼承人孫某傑2014年5月20日因病逝世,生前沒有結婚,沒有生育子女。

繼承發生後,因遺產繼承問題原告和二被告之間發生爭議,雙方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協議。原告認為,原告系被繼承人孫先生周女士的以及孫某傑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在生前均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依法繼承的權利。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孫某君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要求房屋由我繼承90%份額,房屋歸我,給孫某鑫孫某霖房屋折價款。理由是一、1988年我婚後一直和父母生活,父母生病都是我在照顧,父母晚年生病不能自理,我照顧非常辛苦,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孫某霖辯稱,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我們三個人平分。我也照顧父母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孫先生周女士系夫妻關係,育有四個子女,即孫某鑫孫某君孫某霖孫某傑孫某傑2014年5月20日去世,未婚未生育子女。孫先生2004年12月2日去世,周女士2014年5月18日去世。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X房屋登記在孫先生名下。孫先生1994年患病半身不遂。周女士2005年摔傷胳膊,2011年2014年多次因生病住院治療。孫某傑也多次生病住院治療住院治療。

1.孫某君提交了孫先生周女士孫某傑醫療費單據、喪葬費發票收據以證明自己照顧三位並支付了喪葬費。

2.孫某君提交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孫某君李某涵孫某君之妻)自1988年結婚後與父母共同生活,父親1994年中風後直至去世的10年間一直照顧。2004年父親去世後,又承擔起照顧周女士孫某傑的責任。

原告和孫某霖對於父母、孫某傑生病住院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認為不能證明是孫某君全部照顧的,父母住院期間,都是三個人輪流照顧。鄰居的證明信,不能證明什麼問題。孫先生生病期間,周女士孫某傑可以照顧。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X房屋由原告孫某鑫繼承百分之二十份額、由孫某君繼承百分之六十的份額、由被告孫某霖繼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X房屋系孫先生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孫先生周女士生前未立有遺囑,其繼承人孫某鑫孫某君孫某君孫某傑享有均等的繼承權。孫某傑去世後,其繼承孫先生周女士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由於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和孫某君孫某霖作為其第二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孫某君是否對三位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撫養義務。根據雙方的陳述孫某君居住地點與父母較近。孫先生周女士在生前較長一段時間都需要人照顧生活起居,孫某君提供了鄰居證言證明此事項。孫某君提供了住院費、喪葬費單據亦可以證明該事項由其辦理,原告和孫某鑫不認可費用由孫某君所出,對此未舉證,法院不予採信。因此法院認定孫某君對三位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撫養義務,其應當具體分割比例,法院酌定為百分之六十,原告和孫某鑫各繼承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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