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買房 離婚時因沒有房產證未分割 - 後一方去世 對方起訴繼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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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買房,離婚時因沒有房產證未分割,後一方去世,對方起訴繼承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楊女士王某蘭王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對王某坤與前妻楊女士共有房產北京市石景山區XXXX號,進行分家析產;並依法對分割被繼承人王某坤名下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XXXX號房產;三原告不主張房屋所有權,要求二被告向三原告給付折價款160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王某坤楊女士1971年結婚,育有2女。長女王某君,次女王某蘭1995年某單位房改,王某坤楊女士用雙方工齡折價購買石景山區XXXX號房產一套。於1996年交付全款購買完成。同年,王某坤楊女士經由石景山人民法院協議離婚,只對財產進行分割,未分割房產。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對王某坤與前妻楊女士共有房產(北京市石景山區XX**)一套,進行分家析產。

1998年王某坤趙女士結婚,無子女,吳女士趙女士之女。王某坤趙女士一起生活至2021年3月,王某坤2021年3月26日去世。因被告不同意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被繼承人王某坤名下石景山區XXXX號房產一套。且繼續居住在王某坤名下石景山區XXXX號房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趙女士答辯稱:第一,楊女士對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王某坤楊女士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案涉房屋進行了處分。即便如楊女士所說,當時並未分割案涉房屋,楊女士王某坤離婚迄今已經26年,早已經超過二十年的民事權利保護期限。

第二,趙女士王某坤共同共有案涉房屋所有權。趙女士王某坤1998年1月7日登記結婚,婚後王某坤1998年8月8日,通過房改購買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雙方還於2013年10月,投資4.5萬元,用於案涉房屋裝修。案涉房屋屬於趙女士王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趙女士王某坤1998年1月7日結婚至王某坤死亡,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王某坤生病後,趙女士盡心盡力悉心照料。案涉房屋一直以來,由趙女士王某坤共同居住使用,王某坤去世後,由趙女士吳女士共同居住。現趙女士年事已高,為了其晚年的生活不受影響,應該保持其現有生活狀態。

第四,吳女士王某坤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吳女士王某坤形成了繼父女關係。吳女士在成年後,對王某坤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綜上,趙女士對案涉房屋應享有70%份額。

被告吳女士答辯稱同意趙女士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楊女士王某坤2021年死亡),於1971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女,分別是王某君王某蘭。後楊女士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調解,雙方離婚。

本院於1996年作出(調解書,主文內容為“一、楊女士王某坤離婚;……(傢俱分割不再詳述)四、雙方無其他爭議”。在該調解書楊女士起訴的事實理由部分載明“自1991年開始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確以破裂”。在該案件中的筆錄中顯示,雙方未提到共同財產有涉案房屋……經調解,雙方達成以下協議“一、楊女士王某坤離婚;二、在各自處的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已執行)”。

1998年1月7日,王某坤趙女士再婚,雙方均系再婚。趙女士系因喪偶再婚,其與前夫生育一女吳女士1981年出生)。各方均認可,在王某坤趙女士再婚後,吳女士王某坤共同居住生活,認可吳女士王某坤之間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王某坤名下有房產一套,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XXXX號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房產證登記時間為1998年。案涉房產系源於王某坤原單位出售公有住房,1995年12月20日,王某坤(乙方、買方)與某單位(甲方、賣方)就案涉房屋籤某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乙方享受下列優惠:1.購買現住房折扣,為負擔價的5%;2.工齡折扣為0.6%,3,成新折扣為1.5%。乙方實際應付房款的價格為21798.89元。……。在購買案涉房產過程中,使用王某坤工齡29年,楊女士工齡28年。

王某坤死亡後,三原告與二被告就案涉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產生爭議,進而產生本案訴訟,各方存在如下爭議焦點:

第一、關於案涉房屋性質問題。原告方主張,案涉房屋為楊女士王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對案涉房屋進行析產,後對王某坤所享有的份額進行遺產繼承。被告方表示,案涉房屋並非是楊女士王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案涉房屋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在王某坤趙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屬於王某坤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楊女士王某坤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已經明確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已經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處理,楊女士對案涉房屋不具有所有權。但原告方對此並不認可,認為案涉房屋尚處於未析產分割的狀態。

第二、關於房屋價值問題。原告方不主張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要求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折價補償款。雙方在庭審中,對房產價值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方申請評估。認定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250.68萬元。原告方對該評估報告認可。被告方對該評估報告並不認可,提出異議。評估機構就被告方異議的問題,作出回覆。被告方申請重新評估鑑定,但後又表示不再申請重新評估。被告方表示,之前想要房子,但因房屋評估價值過高,現無法確定是否主張房屋所有權,並認為是否主張需要取決於原告方能否調整房屋價值。

第三、關於王某坤遺產份額分配比例問題,三原告表示,王某坤再婚時,王某蘭王某君也已經成年,王某坤最初是和二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後王某坤趙女士居住在案涉房屋,吳女士自己居住。吳女士則表示,前期王某坤、二被告一起共同居住,因王某坤生病住院後,就搬到了案涉房屋。王某坤住院期間,二原告主張趙女士照料最多,但各方都有照料,王某蘭王某君都有出資。

吳女士表示,主要是靠趙女士照顧,王某蘭王某君並未出資,但原告方探望過王某坤王某坤死亡後,吳女士王某蘭王某君共同出資購買墓地。案涉房屋現由趙女士居住使用。趙女士主張其作為與王某坤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盡到主要扶養義務,在繼承王某坤遺產時,應當多分。

趙女士申請證人周某、高某出庭作證。周某表示,自己是趙女士王某坤的鄰居,王某坤趙女士吳女士共同居住生活。高某表示,自己是趙女士王某坤的鄰居,吳女士特別孝順,趙女士吳女士照顧王某坤多年。

三原告對此並不認可,認為趙女士不應當多分,原告方亦付出很多,都是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履行自身義務。庭審中,各方均認可,王某坤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亦沒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方主張,在各原告之間進行析分,各佔各的份額,各佔各的補償款。被告方主張在各被告之間,進行份額析分。

另,被告方提出,因案涉房屋裝修時,趙女士進行了4.5萬元的出資,並提交了一份2022年裝修公司出具的收據及證明。原告對此表示,被告吳女士還提交了大量證據材料,如購買生活用品發票、照片等,以證實其與王某坤感情深厚。

此外,被告方提出,楊女士的主張,已經超過20年的權利保護期。

 

裁判結果

一、王某坤名下,坐落於北京市石景山區XXXX號房房產趙女士享有85%份額,由吳女士享有15%份額;

二、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趙女士楊女士給付折價補償款501360元,趙女士王某蘭給付折價補償款376020元,趙女士王某君給付折價補償款37602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就王某坤的遺產繼承問題,結合前述各方爭議焦點,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關於案涉房產的性質問題。從案涉房產的取得時間來看,雖然登記是發生在趙女士王某坤再婚後,但是王某坤與單位簽署購房合同時,卻發生在楊女士王某坤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在購買案涉房屋使用了王某坤楊女士的工齡;同時,在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時,楊女士王某坤尚未離婚,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首付款仍應屬於楊女士王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應當認定案涉房屋為楊女士王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

楊女士王某坤離婚,但在王某坤趙女士再婚前(1988年1月7日),王某坤已經將案涉房屋的剩餘房款支付完畢(1996年12月),儘管案涉房屋系在王某坤趙女士再婚後取得不動產登記,但不足以認定案涉房屋系王某坤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關於案涉房產的析產問題。結合法院1996年離婚案件中的筆錄內容與調解書內容,楊女士王某坤僅對調解書中載明的動產進行了分割,對於不動產並未提及。故對於協議中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在案件中所提到的動產進行分割的約定,對於案涉房屋並未進行分割。現因王某坤死亡,應首先將屬於楊女士的份額進行析分。

根據楊女士王某坤離婚的情況,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結合雙方工齡、在離婚案件中的關於共同存款的陳述、實際出資狀況,尤其是離婚後王某坤支付了全部剩餘購房款等因素,法院酌定確定楊女士享有案涉房屋份額的20%,王某坤享有案涉房屋份額的80%。現楊女士主張析分案涉房屋,一方面,案涉房屋份額一直處於未析分的狀態;另一方面,楊女士的主張,本質上屬於針對案涉房屋不動產物權的返還,故關於被告方主張楊女士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第三,關於王某坤份額的繼承問題。根據各方陳述,王某坤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對於王某坤所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現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吳女士王某坤之間形成了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王某蘭王某君吳女士趙女士均為王某坤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結合各方當事人陳述,足以認定趙女士王某坤共同居住生活,並進了主要扶養義務。因此,考慮到前述情形以及各方當事人具體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趙女士繼承35%的份額,王某蘭王某君吳女士各自繼承15%的份額。至此,就涉案房屋,楊女士享有20%份額,趙女士享有35%份額,王某蘭王某君吳女士各自享有15%份額。

第四,關於共有物及遺產的具體分割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對共有物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進行處理。案涉房屋經過評估,已經對房屋價值進行確定。原告方主張不要房屋,僅向被告方主張折價補償。

被告方在答辯中表示要考慮房屋現有居住狀態,且趙女士主張70%的房屋份額,在評估報告出具後,又表示稱之前想要房子,但因房屋評估價值過高,現無法確定是否主張房屋所有權,並認為是否主張需要取決於原告方能否調整房屋價值,法院對此陳述持否定意見。

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告均主張內部析分的情況,以及各方份額、房屋評估價值、房屋現居住狀況等因素,對於案涉房屋最終的分割問題,作出如下處理:即趙女士享有案涉房屋85%的份額,其向楊女士給付折價補償款50.136萬元(250.68萬×20%),向王某蘭給付折價補償款37.602萬元(250.68萬×15%),向王某君給付折價補償款37.602萬元(250.68萬×15%)。吳女士享有案涉房屋15%的份額。

另,關於被告方主張扣除4.5萬元裝修費用,在趙女士王某坤夫妻關係的情況下,所支出相關款項應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主張該筆款項析出,沒有依據;且根據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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