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名下房屋拆遷,拆遷款包含搬家費、拆遷獎勵和宅基地補償,該款項應當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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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說:

被繼承人名下房屋拆遷,拆遷款包含搬家費、拆遷獎勵和宅基地補償,該款項應當如何繼承?

被繼承人名下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佔地拆遷,村委將拆遷款支付到被繼承人妻子賬戶,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和宅基地補償,因對該拆遷款協商無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及孩子共同將妻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拆遷款,法院會如何分割?

01

裁判要旨


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款不能簡單的全部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款可以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不能繼承。


02

基本案情


原告呂某甲、周某某系夫妻關係,案外人呂某乙(現已死亡)是兩原告的兒子,被告王某某系呂某乙的妻子、原告呂某丙系呂某乙的女兒。呂某乙於2019年去世,其名下一套房屋院落因高速佔地拆遷,村委將拆遷款共計 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費7696元、拆遷獎勵20000元、宅基地補償60000元)支付至王某某的賬戶。因對該拆遷款協商未果,原告訴求依法分割。


03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是按照戶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於該戶尚存,相應宅基地應由其他同戶人員繼續享有使用權。因呂某乙與王某某在同一戶口本上,呂某乙去世,王某某作為家庭成員繼續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遷款中宅基地補償款60000元歸王某某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建造的房屋可以繼承,本案中呂某乙建造的房屋已經從形式上變化為拆遷款,該拆遷款作為遺產的另一形式,可以繼承。但拆遷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費7696元、拆遷獎勵20000元系政府對王某某搬家的獎勵,歸其個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分配。扣除宅基地補償款、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後,剩餘拆遷費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為王某某與呂某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該拆遷費中的一半為其夫妻共同財產,剩餘部分為呂某乙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遺產41079元(328632元÷2÷4)。因呂某丙同意將其應繼承的遺產放在王某某處,故王某某應返還呂某甲、周某某應得遺產份額82158元(41079×2)。


04

典型意義


房屋拆遷補償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費、拆遷獎勵款、宅基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等專案,可大致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農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農村房屋拆遷款不能簡單的全部繼承。關於地上房屋的補償應歸屬房屋權利人,法律規定地上房屋也可繼承,因此該款項在權利人死亡後,可由繼承人依照民法典規定進行繼承。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農村宅基地一般是指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時,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由該戶剩餘成員共同所有,不存在繼承問題。本案從法律層面釐清了農村房屋拆遷款的繼承問題,既尊重現行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定,又實現法律價值衝突的平衡與協調,更加公平公正的分配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與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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