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律師 - 發包人在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訴訟中應提起反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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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律師:發包人在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訴訟中應提起反訴的情形

遵義律師:發包人在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訴訟中應提起反訴的情形

--對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理解

法條:第十六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理解:本條是就發包人在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中,如果認為質量不符合約定主張違約金等,應該提起如何主張權利的規定。理解本條,應從以下幾點把握。

一、本條適用的條件是承包人已經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如果質量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質言之,在承包人提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中,發包人可以消極防禦,以工程質量不合格作為抗辯,從而認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具備。但是,從現實考量,發包人除了拒絕工程款外,還希望積極推動,要求工程能儘快實施合格後投入使用,因此,除了提出不具備付款條件的抗辯外,還可能要求承包人承擔修理、返工、改建等,也還可能要求承包人因未按期竣工所造成的損失。

二、應該提起反訴的情形。

本條列舉了應該提起反訴而不是抗辯的情形包括:(一)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二)發包人要求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的其他財產或人身損害;(三)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返修義務;(四)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損失。總體來看,凡是發包人的主張超出“付款條件不成就”、“工程款多寡”的抗辯,即獨立的訴訟請求,屬於積極主張權利的表現,就應該提起反訴。

三、發包人提起反訴可以合併審理。

本條規定,發包人提起反訴的,可以與承包人主張工程的訴訟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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