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起訴'老賴“ - 對付老賴有哪些強制性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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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強制執行措施:

要不要起訴'老賴“,對付老賴有哪些強制性措施(一)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5、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8、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自發布起,已施行較長時間,本次分享則不做贅述。

 

二、非常規財產的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依然可以強制執行,而且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執行案例得以證實這種方法的可行性;

 

2、執行被告的可支配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此項規定自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均有類似執行案例。

 

3、直接劃扣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被執行人其配偶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被執行人子女名下來歷不明的鉅額被贈予財產

將財產轉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在執行過程中若被執行人手機號為”1****9999”等通過拍賣或者高價購買得來的手機靚號,則在執行過程中可向執行庭法官提出相關證據材料後拍賣其手機號用於償還債權人款項;

經驗豐富的經濟糾紛領域律師都會建議當事人,如果對方已經是被執行人了,那麼也要儘快起訴,執行過程中同樣是債權人,拿著合同欠條的人和拿著法院判決書的人,兩者的可操作空間是不一樣的。沒有人會一輩子沒錢,如果因為對方沒錢就選擇不起訴,訴訟時效一過,債權自動失效,到時候想起訴也起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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