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異地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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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申請人要到當地的醫保申請異地醫保,醫保會給申請人異地就醫申請表,申請人可以按著申請表的內容填寫,併到居委會,所屬醫院蓋章,再交到當地醫保蓋章簽字,才能生效。
參保人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個人醫療帳戶金額可憑醫保卡的任一營業網點支取,用於支會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及在藥店購藥配藥的費用。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專案治療)可到已認定的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和門診特定專案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自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憑以下資料由參保單位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1)醫療保險卡正反面影印件;
(2)已確認的異地就醫申請表影印件;
(3)出院或診斷證明,屬門診特定專案的醫療費用需附經市醫保中心審批的《門特申請單》影印件(急診留觀除外);
(4)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的正式了票(背後有報銷人簽名);
2、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急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經核准的住院(含急診留觀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現金墊付後,由單位經辦人憑以下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參保人單位證明;
(2)醫療保險卡正、反面影印件;
(3)出院或診斷證明;
(4)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發票(背後有報銷人答名);
(6)住院病歷影印件。
異地就醫審批地點為參保單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區縣醫保中心。當事人申領到相關審批單後,填寫好相關內容。
帶著相關單據到異地醫院醫保部門蓋章。然後把相關審批單返回到申請地經辦機構進行批准。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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