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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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結合《執行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i斥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執行解釋》第二十條第二、三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其行使行政職權的,其超過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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