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
各地的賠償標準不是一樣的。按當地的經濟水平賠償,同時還要結合你實際所受損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主要的賠償的專案: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
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的方法: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法律...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
第一,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第二,專家鑑定組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判定重大醫療過...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
先鑑定再起訴。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如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可以以鑑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如果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
首先,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其次,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最後,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由於篇幅所限,如需詳細的解答,建議諮詢律師。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
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如果傷害已經發生了就需要了解後續責任承擔的事宜,只有及時的打起精神來處理事故後續事宜,才能夠保證醫療事故的當事人雙方都不會因為事故而影響到日常生活太久。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
1)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2)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3)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
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是需要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確立的過失參與度是法院確定醫療機構法律責任所參照的醫學依據,責任比例應在醫學鑑定結論的基礎上進行劃分。...
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鑑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即“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
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這樣做輕傷鑑定:1、申請。委託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鑑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作出。2、支付鑑定費。3、得到通知,並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4、拿鑑定報告。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醫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應當由醫方申請鑑定。在訴訟中,如果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建議患方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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