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夫妻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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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夫妻股權轉讓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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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權轉讓


在實踐操作中,象上述情況,股權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轉讓。

象上述華美裝潢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二)作價補償。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

(三)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第35條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蔘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公司股權轉讓,公司的股權是允許轉讓的,關於公司股權,應該是公司職工或者是股東日思夜想的東西,因為股權就代表著整個公司的表決權,並且也是整個公司利潤分配的基準。股權是可以轉讓的,這個是公司法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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