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情況下的股東資格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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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瑕疵情形中的股東資格認定:
一,出資瑕疵嚴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的情形。如按照《公司法》199條規定,具有虛報註冊資本等行為,情節嚴重,導致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後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滅的,股東資格也喪失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認定股東資格亦隨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而不復存在。
二,存在出資瑕疵,但並未達到公司設立無效的程度,即使股東出資完全是虛假的或股東出資後又抽逃了全部出資,只要其仍然具備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已為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所記載,或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已履行了相應的登記手續,應當認定瑕疵行為人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出資瑕疵情況下的股東資格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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