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詐騙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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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醫療詐騙怎麼認定的

一般醫療詐騙怎麼認定的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二、醫療欺詐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釋出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關於消法的適用

醫療行為具有特殊性,在醫患關係中,醫療行為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工作人員佔據絕對資訊優勢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疾病的關切更凸顯這一群體的弱勢地位,對醫護人員的強烈依賴更是難以保證醫患之間的公平。

一般在有購買醫療保險的情況下,當事人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醫療保險都會正常報銷的,但是有人惡意的騙取,金額達到一定限額的情況下,是屬於犯罪,騙取的金額越大,判刑也就越嚴重。當事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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