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有戶口遷移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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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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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準遷證直接可以遷戶口嗎
不可以:有戶口“準遷證”只是說明當事人的戶口可以遷入當地的一種證明,遷移戶口還需要遷出地的戶主及所在的集體出具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等,才能辦理落戶手續。 一,遷移戶口的一般程式,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社保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2,並經過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遷入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遷入戶口,並領取戶口“準遷證”; 5,去戶口遷出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