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金合同不成立的幾種情形
一、定金合同不成立的幾種情形
1、主債合同無效的,其附屬定金合同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
3、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定金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定金的效力有哪些?
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並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定金合同不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主債合同是屬於無效的時候,那麼所存在的定期合同就是屬於無效的,再者就是行為人如果由於他人進行惡意串通,從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的情況下,定金合同也是不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