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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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

1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二、付了定金不付尾款會怎麼樣?

不會退定金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應支付尾款而未支付,已經交付的定金將不會被退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違約金的作用是什麼?

第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髮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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