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是直接去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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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是直接去法院嗎?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式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方式如下: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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