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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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嗎?

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嗎?

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仍可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條件,即所要求的損失存在,與違約方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

二、違約責任的型別

(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型別,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由此可見,解除合同能不能要求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是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來分析的,無論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都是一樣的道理。合同是正常的履行完畢,然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的,任何一方都不具備索要賠償的資格。如果是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損失這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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