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XX公司、周XX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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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天津市XX公司,住所天津市南開區密雲路新五金城XX、25棟116號,組織機構程式碼725XXXX1780-X。
法定代表人周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妹芳,天津XX律師。
被執行人:周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執行人:周XX,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住同上。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天津市XX公司與被執行人周XX、周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以雙方自行解決完畢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撤回執行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規定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院(2018)津0104執恢115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長汪XX
代理審判員曹守城
代理審判員胡富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彤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