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擇一重處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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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工商部門經常要進行檢查,對於市場商戶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要根據一定原則和程式,包括公平、一事不再罰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包括針對人身和財產方面的。那麼,行政處罰擇一重處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行政處罰擇一重處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擇一重處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重在於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擇重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二、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體現在幾個方面?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是針對市場主體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擇一重處主要是指市場主體同時違反多個條款,按照處罰嚴重的一個執行。這樣可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樹立法律的權威。另外,這裡需要注意,市場主體觸犯多個法條的,只能被處罰一次,不能重複處罰,這也是行政處罰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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