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和民事處罰是一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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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制裁和民事處罰是一個意思嗎

行政制裁和民事處罰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一個意思。

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依照事實和法律對有過錯當事人所做出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決;

行政制裁:是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依照行政法規屬或內部規章對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罰或處分。

二、行政制裁包括哪些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非行政許可比照列入。具體許可、非許可專案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的清理、認定結果為準。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專案要以每個單行法規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為標準,每個具體違法行為填報一條“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過等)。警告屬於申誠罰,是一種影響相對方聲譽、給相對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壓力的處罰。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32613162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如淫穢錄影帶、非法出版物等。

(4)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5)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扣留、強制管束、強制約束、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強制服役、對在公共場所鬧事者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等;

(2)對財產的強制。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等;

(3)對行為的強制:強制許可等。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燬、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有以下幾種:

(1)稅的徵收。包括國稅、地稅和關稅三大類。

(2)行政性收費的徵收包括:環保費的徵收。如排汙費的徵收等;資源費的徵收。如礦產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等;建設資金費的徵收。如重點水利、電力建設專案的資金徵收、重點能源專案、交通專案的建設資金專案的徵收等;使用費的徵收。如土地使用費、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管理費的徵收。如工商管理費、城建管理費的徵收等;滯納金徵收。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撫卹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金、自然災害救濟金等。

具體表現形式:安置、補助、撫卹、優待、救災扶貧等。

6.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有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

(1)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裁決,如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裁決;

(2)民事賠償的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民事賠償的裁決;

(3)根據專利法、商標法的規定,由行政機關組織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專利和商標糾紛案件,包括行政爭議和民事確權糾紛的裁判等等,都屬於行政裁決、裁判制度。設立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點是缺乏對裁決、裁判程式的規定。

行政複議、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予以確定、許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法律規範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

(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權證等;

(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認證等。

(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係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

(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

行政確認的內容主要有:

(1)對法律上主體資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確認。如通過企業、公司登記對企業、公司經營主體資格的確認。

(2)對權屬的確認。如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3)對法律關係的確認。如婚姻登記就是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的確認。

(4)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如計程車出城登記就是對計程車駕駛出城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

(5)對法律責任的確認。如醫療事故鑑定、交能事故的認定便是對法律責任的確認。

(6)對能力的確認。如技術鑑定即是對個人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能力的確認。

8.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瞭解、監督、檢查的行政行為。如產品質量的抽查。

“行政監督檢查權”指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檢查指導、監督管理的許可權。行政執法部門對自己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一般均有行政監督檢查權。

9.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備案等)。

不管是民事處罰還是行政制裁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判定裁決不服氣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起訴,但是在規定時間之內並沒有起訴,那麼法律預設當事人同意處罰,並且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判決義務,不履行會被強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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