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拒收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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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經檢查,發現被拘留人員不符合拘留條件的,可以拒收當事人,並且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
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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