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是啥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無限連帶責任是啥意思?

無限連帶責任是啥意思?

1、擔保是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一起約定,是為了讓債務人履行債務,維護債權人的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來說擔保是要籤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擔保在法律的界定內有5種合法的方式,也就是抵押、質押、定金、保證、留置,不能唱新的擔保形式。

抵押,留置質押這三種形式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所以對於擔保物或將其變賣變現得到的價款它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訂金和保證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3、擔保也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這兩種,擔保的區別在於擔保人是否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到期債務人,確定不能履行其還債義務才可以問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而連帶責任擔保就不一樣,若債務人沒有償還其應該償還的債務,那麼債權人無論是找債務人還是擔保人要求賠償都是合理合法的。

4、譬如說,李某借給吳某20萬元,楊某作為一般擔保人擔保那麼債務到期的時候,李某必須證明吳某確實拿不出20萬才能問楊某要錢,否則楊某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擔保就不同了,比如李某說借給了吳某20萬元,楊某做擔保人,債務到期的時候李某無論找楊某或者吳某要20萬都是可以的。

5、我國法律是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擔保的,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連帶責任,擔保只能是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沒有履行還債之前連帶責任還是存在的。

6、如果自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予以償還,暫時沒有能力償還的,可以等到有財產後償還如不償還債權人可以予以起訴。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夥內的各合夥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係,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係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係,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係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絕對的。債務不可侵害性是對責任人而言,對責任人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不受這種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物件。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係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

當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就自己股份以外的部分提出意見由其他方收回。通常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任。但如果是有限合夥,則只有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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